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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試用期的標準 [打印本頁]

作者: xjiszb    時間: 2021-3-18 11:25 PM     標題: 試用期的標準

我的朋友他在一間公司上了2個月,被他主管突然告知請他換工作,說考核沒過,

但之前從未被說表現不好、要加強之類,也沒被警告

讓他很傻眼!


大家認為試用期的標準在哪?




作者: 摩雷克斯    時間: 2021-3-19 08:28 AM

對於您的問題

每個行業的試用期不同,一般企業短為一個月長需三個月!
雖然行業有分專業程度來看,需要多少時間定義試用效果?
本人會給公司三個月試用期,這部分也是給自己一個工作保障!
當然這也要看公司規範定義!

一般工作來說非專業技術,基本上一個月不到(頂多1~2周)
就能知道您的能力到哪種程度!不過個人行為是一回事...
真正的作業態度又是另一回事...

能力要配合適當的工作環境調整!即使您有專業技術
但做事講求效率及應變能力!沒有積極的學習態度...
會被換掉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業要看是哪種企業或公司的標準而定)

沒被告知的情況下?除非那個人神經大條道沒有危機意識?
不然很多警告出現在小細節!本人目前同行的就被換掉十幾位...
替換率之高!但工作方面與其說技術不如說專業技巧

有些工作真的連告知都懶得告知!
但由於試用期對勞工沒有任何保障!
最少撐過三個月,至少離職要知道不是任的原因!
畢竟別人能錄取?為何會報告知不是任?
(能力差?態度不好?打混摸魚被抓到等...)

真的要訂出個相對規範?很多人連一般的工作條件都很難達到...
要不是試用期薪資可以壓很低,不然很多人基本上撐不過三個月就放棄...

公司必錄取的條件
1.做事積極
2.強烈學習能力
3.高度配合公司作業
4.還需要自我反思能力等...
其它:不抽菸/不遲到/服裝儀容等...太多細節(整合來說必須給人有好的印象)

這就是一般企業基礎認知!所以很多人無法達成的部分太多了
要輕鬆要爽薪水要準時給等...是誰開條件?選公司?還是公司挑員工?
能力強不怕沒工作!只怕沒有心去賺錢...

以上言論純粹參考
作者: hower0313    時間: 2021-3-20 12:10 AM

1.法律上根本沒有試用期,勞工跟資方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可以在不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下自行協調試用期限。
2.主管要求你朋友換工作。如果是指調動職務,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五個原則,是可以的。
如果主管是要解雇你的朋友,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六個規定之一,如果沒有符合任一條件,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作者: 素丸蒸    時間: 2021-3-23 01:23 PM

本帖最後由 素丸蒸 於 2021-6-12 11:49 PM 編輯

首先
1.試用期是合法的,雖然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但是只要試用期規定符合勞基法就行。

2.試用期內如果沒有重大錯誤可依第12條解雇時,需一般解雇可依據勞基法11條內容,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而試用時間通常訂為三個月,所以依同法16條規定,不需要提前預告解雇。
4.同上,同法17條則規定,依一年一個月資遣費的要求,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所以,只有第四點是對你朋友稍有利的,至少可以拿點資遣費。
畢竟試用期除考察你能不能勝任工作外,個人風格與同事及上司的相處方式也是在觀察之內。如果你的朋友工作能力很強符合試用要求,那剩下就是個人的行事風格問題,這項是沒有標準的,老闆最大。





作者: linhusky    時間: 2021-4-7 05:29 AM

根據勞基法,
其實根本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只要聘僱關係成立,
你就是該公司正式員工,
所以就算該公司以
試用期3個月或半年
(那只是藉口)
後調薪(跟正式員工一樣)或不錄用,
那都是你自己笨,
因為它可以調不多
(就算調到跟正式員工一樣,
那你也已經少領那幾個月)。
而且就算它不想錄用你,
也一樣要給你資遣費,
而給的資遣費則是依照你領的給,
(有人笨沒拿沒要,
因為以為只是試用期)
但實際上,
你上班的第一天
你就是正式員工,
而且薪水並不是說過了試用期才應該調回正常。
那都只是藉口在剝削勞工而已。
有人也許會願意忍耐,
想說過了試用期就好,
就會調薪之類。
但是⋯它一開始就吃定你了,
之後就沒那麼好說話,
而且就算試用期過後不要用你,
基本上最差它們就是依照勞基法資遣你,
(這本來就正常情況)
但是有可能變成讓你自願離職⋯⋯
這樣它還能省一筆資遣費,
這樣它還賺到。

所以別再傻了⋯⋯
勞基法沒什麼 試用期 這種模糊的規定跟期限。

作者: usasogo    時間: 2021-5-6 09:38 PM

法律上我記得允許公司給試用期  但是試用期間的薪水必須跟正職的一樣
作者: zento    時間: 2021-5-9 03:18 PM

勞基法上並沒有規定試用期,所以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就可以,但是試用期一樣要依照勞基法規定給薪,試用期期間資遣一樣要給資遣費。
作者: jaylin2415    時間: 2021-5-12 10:12 PM

勞基法根本沒試用期這東西
這東西都是公司自己說的算的

作者: a505219    時間: 2021-6-1 05:03 PM

一般試用期好像都3個月左右~這期間如果你表現不錯或許有直接轉正式員工的機會~如果像樓主發生的情形有可能是公司找到比你朋友更適合的人選~所以就把你朋友火了
作者: drsp002    時間: 2021-6-2 05:33 PM

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作者: ildw    時間: 2021-6-26 05:37 PM

一般試用期大約三個月,實際要看公司規定,不到三個月不過是公司合法讓人走的手段而已
作者: batles    時間: 2021-6-26 11:36 PM

沒辦法
很多都是勞基法沒管到的
公司還是比較大
作者: 1707528011    時間: 2021-9-5 04:19 PM

台灣還是資方的天下,只能認了
作者: aa3804832    時間: 2021-9-5 10:48 PM

看公司或工廠吧,有些做到快3個月說不試用就解職,還是看當初去面試與公司或是工廠談的為主。
作者: bdd180    時間: 2021-9-6 08:54 AM

試用期也算是保障公司權利之一,誰都怕請到天兵來公司上班,不然到時要送他走都很麻煩
作者: jason222333    時間: 2021-9-6 11:25 PM

表現不要太誇張試用期過了都是正值不然公司也太爛了
作者: ueser    時間: 2021-9-20 03:47 PM

可以申訴呀 違反勞基法
不知道他錄取時有沒有簽一些合約確認這件事
是有不少不優質的公司
試用期時開的薪水比錄取時談的更低
試用期快滿就一腳踢走
再重覆循環,就能一直以低薪招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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